焦作大学教学工作量和教科研业绩考核办法(修订)

2019年05月20日 09:06  点击:[]

焦作大学教学工作量和教科研业绩考核办法(修订)


第一条  总则

为促进焦作大学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开展,有效提升广大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,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,结合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教学工作量相关规定

教学工作量考核适用范围为:正式在编在岗的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的非坐班制人员。每年教学工作量定额为216学时,学时为教学计划中的标准学时(不含毕业设计(论文))。

第三条 教科研业绩相关规定

1.教科研业绩考核适用范围为:正式在编在岗的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的人员。

2.教科研业绩指教职工实际完成的教学研究成果和科研成果。教科研业绩以“分”为计算单位,按照《焦作大学教科研业绩量化办法(修订)》(焦大政[2018]54号)规定标准进行量化,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。

3.教科研业绩每年定额分值如下:

1)教授(或相当职称的人员)  教科研业绩定额分值为3分;

2)副教授(博士或相当职称的人员)  教科研业绩定额分值为1.5分;

3)讲师(或相当职称的人员)教科研业绩定额分值为0.5分。

4.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的坐班制人员,教科研业绩每年定额分值为相应职称规定的1/3

第四条 考核办法

1.教学工作量和教科研业绩每年核算一次,按自然年度统计。教学工作量可截止到学期末,教科研业绩以当年1231日为截止日期;因客观原因,当年未进行业绩统计的,可纳入下一年度业绩统计。

2.教学工作量考核等级分为完成和未完成;教科研业绩考核等级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,具体标准为:达到规定的最低教科研业绩量的3倍及以上为优秀,达到规定的最低教科研业绩量为合格,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教科研业绩量为不合格。

3.教学工作量和教科研业绩独立计算,不得以其它工作量抵冲。成果认定存在异议的,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。

第五条 奖惩措施

1.教科研业绩考核为优秀的,学校在项目申报、人才推荐、评先评优和学校各项教科研业务开展中给予优先考虑,并在全校通报表扬,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。

2.没有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及教科研业绩的人员,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,非坐班制人员在学校各类评先评优及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格次,平时考核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以坐班制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,在学校各类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以及平时考核中,主要以履行相应管理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。

第六条 附则

1.学校批准的教师顶岗实习、进修培训、挂职人员、借调人员以及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(如产假、陪护假等),视为完成相应时间段的教学工作量和教科研业绩。病假超1个月以上的,扣除相应时间段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和教科研业绩。

2.确因学院教学工作量不足,导致无法完成教学工作量规定的,经学院申请,教务处审核,报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,不进行通报批评。

3.新进和转岗人员,在岗工作超过一学期的参加教学工作量考核,教科研业绩按其到校工作月数核算。

4.职务(职称)变化人员,依据其校内所聘任岗位的变化及对应月数核算应完成教科研业绩。

5.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,其教学工作量和教科研业绩定额减半要求。

6.教科研业绩以年度为单位考核,分值有效期为2年,第一年超额完成的分值,可以延至第二年教科研业绩使用。

7.本办法由教务处、科研处、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8.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学校原《关于教职工教学工作量的有关规定》(焦大政[2015]67号)和《焦作大学专业技术教师基础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》(焦大政[2016]46号)同时废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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